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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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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浙江省工经联。英文名称 Zhejiang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ZFIE。
   第二条 浙江省工经联是浙江省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集团(公司)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 、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工经联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促进浙江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发挥好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贯彻实施科教兴省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浙江工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浙江省工经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工经联会址设在浙江杭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推进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全省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国外及兄弟省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组织和协调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对浙江名牌、浙江著名商标的评审的行业评价工作。联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实施"中国工业大奖"的培育和审定工作。
   (三)为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进行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会员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四)受委托组织召开行业协会、企业会议,传递政府有关宏观、政策信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交流、协作等活动,研讨有关问题,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五)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六)研究工业行业协会在运行中的情况,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对工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提出建议。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维护公平竞争。
   (七)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重要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八)协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切实做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工作。
   (九)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开展入世应对工作,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协助和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十)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
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十一)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企业提供市场、科技、管理人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组织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二)为企业及外商提供有关市场开拓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技术经济的咨询。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浙江省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本省行业协会、行业骨干企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浙江省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浙江省工经联的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会长常务会议负责审批;
   (三)由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经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增补理事并审议会员的变动情况;
   (六)提出增补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提名建议。
   (七)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处理省工经联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省工经联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在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工作须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会议决定后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会长会议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与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财务分列。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的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关于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章程的几点说明
冯根生

各位代表,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审议稿)已印发给大家。为便于审议,我再作一些简要的说明,请大家指正。
   一、关于章程的制定过程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是按照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蓝本、参照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和兄弟省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章程,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3月18日,由省经贸委法规处和省企业联合会共同主持的组建浙江省工经联发起单位会议在杭州大厦召开。来自全省各地23个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对章程进行热烈、认真的讨论,会后许多单位对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进行了五次大的修改,最后由省经贸委法规处进行了审定。今天正式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员代表大会
   由于省工经联刚筹备成立,来不及发展更多的会员,会员数目前还不很多。因此,按照民政部门的意见,不设代表大会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等到会员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再修改章程,设立会员代表大会。
   三、关于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省工经联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和第一批入会单位的全体代表组成。目前,暂不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到会员增加,条件成熟时再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扩大重组常务理事会。
   四、关于工作机构的设立
   省工经联与省企联是不同的团体,各有不同定位和工作范围,因此领导机构也是另行按照章程单独建立的。只是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和减轻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把省工经联与省企联的工作机构(秘书处)放在一起办公。当然,省工经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我们将根据需要增设少量的部门(如行业部、名牌推进部等),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各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和推进名牌战略等工经联独立的工作。
   五、关于会员发展的审批
   要使省工经联真正成为浙江省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就需努力加快发展会员。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把发展会员的审批权定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会长常务会议负责审批"。
   六、关于会费缴纳标准
   考虑到企业与行业协会的经济情况差别较大,会费的缴纳实行"分别对待、不重复缴纳"的办法。原则是:1、协会少缴,企业多缴,个人会员象征性缴一点;2、一般会员少缴,担任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单位相对多缴一点;3、同时为省工经联和省企联的会员只缴纳一份会费,不重复缴纳。按照这一原则,我们提出了《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请大家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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