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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的规定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结合协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伍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壹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伍千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叁千元;
   其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壹千伍百元。
   二、会费按自然年度收取。
   三、协会收取会费,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团体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作自动退会。
   五、收取会费后,协会召开的常规性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和每年举办的大型  活动(如企业家活动日、创业企业家的推荐与表彰、百强企业的评选、春节联谊活动等等)对会员单位一般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六、本规定经2004年12月3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采取通讯方式征得会员单位同意,从2005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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