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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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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经2003年11月19日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Zhejiang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ZEC)。浙江省企业家协会(Zhejiang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EDA)。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中文简称为:浙江省企联(以下简称省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是:团结并联合各企业团体、企业家(雇主),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现代化,为探索和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企业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开展各项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省企联设在杭州市凤起路290号三华园三号楼6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节工作。
   三、 本会作为省级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省、市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雇主)。向中企联负责推荐初级、中级、高级企业管理咨询顾问。
   八、组织省内企业和全省与地方性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 指导与协调各市、县、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十、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有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各市、县(市)企业团体;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
   1、在企业改革和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面绩者;
2、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提出书面申请;
   3、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国、全省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6、本会会员才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7、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和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严重违法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和优秀企业经营者称号。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副会长;
4、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行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限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团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三十一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省企业家协会的资产,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开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取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企联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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